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了被特许人需要按照与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进行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对特许人的合同履约能力进行了规定,它要求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需要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有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业务培训、经营指导和技术支持等服务的能力。
成熟的经营模式具体是指哪些方面呢?
这种成熟的特许经营模式虽然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界定,但从实践中商务部门和法院判例中可总结出来。这种经营模式是特指需要由特许人提供,可以让被特许人复制的经营、管理方式、形象标志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总和,这种经营模式要具有统一、规范、标准和可复制等特点,体现在在特许人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营销策略、质量监管和店面装饰装修等多个方面。
商业特许经营的本质和核心,其实就是经营模式复制,而且要求可复制的特许经营模式是成熟的。这是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得以开展的基础,从侧面反映出来特许经营模式对特许人要求较高,许多想做商业特许经营的商家往往达不到这个模式要求。
当特许人将自己所拥有的品牌、商标产品、单店管理系统、经营诀窍、对消费者的服务等内容开发组合成独殊的具有竞争力的特许权,以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权给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经营的加盟店需要从选址、装修、陈设到产品销售、促销、服务等都必须和特许总部的标准保持一致,加盟店未经许可,绝不能经营其他品牌的商品或提供特许总部未允许的服务。这样可以更好的保证特许人成熟经营模式得到有效的复制,从而扩大和稳固品牌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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