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主在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后不依法报废,而将车辆转让给低端需求者,“变废为宝”,违法延续机动车的使用寿命,为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隐患。如果这类车发生交通事故,相关的赔偿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可以看出,私下转让报废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析:
之所以规定如此严苛的法律责任,是因为:
1.转让拼装车、报废车的行为违法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系一个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在规定该类车只能回收、不能转让流通的情况下,再对其进行转让流通明显是违法的。
2.拼装车、报废车上路行驶的更大危险性。该类车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如果任其上路行驶更容易发生事故。另外,这种情形下“受害人”范围不同于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人员范围,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赔偿人员范围不包括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而转让拼装、报废车辆的赔偿人员范围是指受让人和转让人以外的他人,包括车上人员。
现实中,除了报废车、拼装车外,还有一些依法禁止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如不符合标准的改装车、没有参加年检的车、没有通过环保检测的车、没有购买强制保险的车等。转让不符合标准的改装车、没有参加年检的车、没有通过环保检测的车、没有购买强制保险的车等是否一定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还是要看有没有达到拼装车、报废车这样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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