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经营场所符合工商部门关于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要求。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 经营管理制度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有本单位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营单位租赁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与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所有者共同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单位在窗口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在网上进行注册登记申请,申请表网上填写在线打印。
申请单位向市安监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应提交如下材料(材料一式3份,附电子版1份,规格统一为A4复印纸大小,按顺序装订成册,封面标注:XXXX公司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办理、换证)申报资料)
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1.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所需提供资料与办理相同。